聊城:取得預銷售許可後,10日内所有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預銷售

2018-05-16 14:52:11 裕昌控股集團官網 閱讀

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的《關于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(銷)售行為的通知》進一步要求,未取得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,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,以認籌、預定、吸納會員、購買基金或理财産品等方式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的費用;不得進行誤導性預(銷)售廣告宣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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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後,必須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預(銷)售,嚴禁采取分幢、分層或分批、分次開盤的方式進行預(銷)售,同時要向社會公布正式開盤預(銷)售時間。嚴禁以内部認購、排隊、排号等方式蓄客;嚴禁惡意炒作,營造緊張氣氛,趁機哄擡房價。

取得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後,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,應按照可預(銷)售房源與需求購房者 1: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購房戶數,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數量購房者的預訂款。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購房者預訂款的,視同為未取得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的違規預(銷)售行為,依法嚴肅查處。

預(銷)售商品房時,不得要求購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優先選房,不得拒絕購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或商業個人貸款購房;不得通過商品住宅高價裝修、捆綁預(銷)售高價車位等變相漲價。

對于達到商品房預(銷)售條件,不及時申請辦理預(銷)售許可;取得《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證》之日起,10日内未公開預(銷)售;同一個《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證》采取分幢、分單元、分層開盤;未真實公示預(銷)售動态信息等行為視為捂盤惜售,責令限期整改。逾期未改正的,暫停網簽預(銷)售和預(銷)售許可等相關手續的辦理,作為不良信息記入信用檔案,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。對典型違法違規企業,通過媒體予以公開曝光。

此外,房地産開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施工計劃進行建設。工程進度嚴重拖延的,需提供合理原因,否則按照捂盤惜售處理,暫停網簽預(銷)售。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預(銷)售許可後,要将銷售價格向房地産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報備,并按照報備價格向社會公開銷售,3個月内不得漲價,違者暫停網簽銷售。3個月後需調整價格,須向房地産市場監管主管部門重新報備。同時定期向房地産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報送預(銷)售動态信息。

房地産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将通過指定網站或其他方式,定期向社會公布已取得商品房預(銷)售許可的開發項目有關信息,包括預(銷)售項目名稱、坐落、可預(銷)售樓幢、申報預(銷)售價格、預(銷)售動态及抵押、司法查封等信息。

  本文來自聊城晚報 2018-05-16